晚灯 · 第十二章 · 远方的锁

一、地域性

苏晚在代理所遇到了一件让她头疼的事。一家中国科技公司想在美国维权——他们在中国有一项专利,但发现美国一家公司在美国制造和销售了相同的产品。

李明哲说:「中国的专利只在中国有效。在美国,你需要有美国的专利才能维权。知识产权有地域性——一把中国的锁,锁不住美国的门。」

「那怎么办?」

「两种途径。第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在首次申请后十二个月内,向美国专利局提交申请,享有优先权。第二,通过PCT途径——提交一份国际申请,然后在三十个月内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两种途径各有优劣。」

苏晚在笔记中记录了地域性原则的历史渊源。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知识产权只在授予该权利的国家或地区的管辖范围内有效。这一特征源于知识产权的国家主权属性:每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独立决定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没有任何一个国际条约可以创设”全球专利”或”全球商标”——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国家层面的权利。

零点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

方教授在课堂上回顾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在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是各国的内政事务——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互不相干。但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发明人希望其发明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保护,作家希望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尊重。

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回应这一需求的国际条约——它建立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的国际保护框架。三年后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建立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两个条约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

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自愿协调”到”强制标准”的转变。1967年成立的WIPO推动了多个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1994年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框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入场券”。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性质——从”各国自愿遵守”变成了”不遵守就制裁”。

零点二、优先权原则的实务运用

李明哲在代理所的一次案例讨论中,详细分析了优先权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他分享了一个案例:一家中国电子公司在2023年3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6个月后),该公司决定在印度、巴西和德国也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该公司需要在2024年3月之前(即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这三个国家的申请。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找当地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6个月内完成三个国家的申请准备是非常紧张的。

如果通过PCT途径,该公司可以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以中国申请为基础),然后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该公司就有了30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筹集申请费用、选择目标市场。

李明哲说:“PCT的30个月缓冲期对于那些需要时间来验证市场价值的发明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没有确定产品的目标市场——PCT给了它们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零点三、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专门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虽然TRIPS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但它也包含了一些灵活性安排——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偏离标准的措施。

第一个灵活性是”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卫生危机、反竞争行为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2001年的《多哈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成员国为保护公共健康而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二个灵活性是”权利用尽”——TRIPS没有统一规定权利用尽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允许”平行进口”——即进口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产品。

第三个灵活性是”过渡期”——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过渡期来实施协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多次延长——目前在药品专利方面的过渡期延长至2033年。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灵活性条款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些灵活性时往往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如何确保灵活性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是TRIPS协定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零点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苏晚在研究中发现,除了多边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也越来越多地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一些重要的区域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甚至超过了TRIPS——被称为”TRIPS-plus”标准。

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演变为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包含了比TRIPS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药品数据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虽然美国退出了TPP,但CPTPP仍然保留了很多知识产权条款。

另一个例子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参与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多个领域,但总体保护标准接近TRIPS水平,没有显著的”TRIPS-plus”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碎片化’趋势——不同的区域协定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不仅要了解各国的国内法律,还要了解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零点五、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方教授在课堂上介绍了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WIPO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管理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全球服务——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和合作伙伴更便捷地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WIPO的全球服务体系包括:PCT国际申请体系(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外观设计)、里斯本国际注册体系(地理标志)、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全球知识产权数据库(PATENTSCOPE、马德里公报等)、WIPO学院(培训和教育)等。

苏晚特别关注了WIPO的PATENTSCOPE数据库——这是一个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平台,收录了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件专利文献。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来说,PATENTSCOPE是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竞争对手监控的重要工具。

方教授还提到了WIPO的”发展议程”——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WIPO的工作不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议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发展目标——促进技术转让、保障公共健康、保护传统知识、促进教育和研究。

零点六、程落的跨境电商——国际商标保护实战

程落的跨境电商生意越做越大,开始遇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问题。一天晚上,她在微信上找苏晚求助。

“苏晚,我在亚马逊上卖的产品被人跟卖了!对方用了一个跟我几乎一样的品牌名,但是注册在美国。我在美国没有商标权,怎么办?”

苏晚帮她分析了情况:“首先,你在国内有没有注册商标?""有。""那你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向美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通过亚马逊的品牌注册项目(Brand Registry)来投诉跟卖——亚马逊平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另外,“苏晚补充道,“你应该尽快在主要目标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注册商标。跨境电商的商标保护不能等到出问题才做——要’未雨绸缪’。马德里体系是最便捷的方式,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

程落感叹道:“以前做国内生意,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够了。现在做跨境生意,才发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知识产权真是全球化时代做生意的’门票’。“

零点七、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方教授在课上专门讨论了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条在服务器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可能瞬间到达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用户,但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同。

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试图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数字环境。这两个条约确认了”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但数字时代的挑战远不止于此。云计算使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分散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如果一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该文件的”复制”发生在哪个国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有些国家不承认。

苏晚在论文中写道:“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条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框架设计的,但数字技术已经模糊了国界的意义。如何在保持国家主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跨境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零点八、陆建国的国际审查合作经历

陆建国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他参与国际专利审查合作的经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他曾参加过多次”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这是一种国际专利审查加速机制,允许一国审查员参考另一国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PPH的好处是双重的,“陆建国说,“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申请人来说,PPH可以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目前中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PPH合作关系。”

陆建国还介绍了”五局合作”(IP5)——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五个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机制。五局每年处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它们之间的合作对全球专利审查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五局合作的领域包括:共同分类系统(CPC)、审查员交流、数据共享、检索结果互认等。

零点九、写在远方锁边上

苏晚在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文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感悟。这段话后来被方教授引用在了课堂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人类文明交流合作的产物。当一项发明在一个国家诞生,它的影响力不应该被国界所限制。当一部作品在一个语言中创作,它的读者不应该被国界所局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是让创新和文化的果实能够跨越国界,惠及更多的人。”

“但国际保护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专利、更强的品牌、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们从国际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发展中国家。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标准的保护——即使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发展阶段。”

“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和’共享’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让全人类共享知识进步的果实同样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终极目标,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让每一把锁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个需要知识的人都能合法地获得它,让每一个创造知识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政通路上的夜晚渐渐深了,书店里的灯还亮着。苏晚坐在灯下,整理着一叠厚厚的国际条约文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PCT条约、马德里协定……每一个条约背后,都是无数国家的谈判和妥协,无数创新者的希望和失望。她知道,这些条约不是冰冷的法律文本,而是人类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还远未完成,但每一步都是前进。

一点零、尾声——远方的灯

毕业后的一个夜晚,苏晚站在公寓的阳台上,望着远方的城市灯火。她想起李明哲说的”锁的全球化”——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连成了一张网。但她也想起了方教授说的——“知识产权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锁和钥匙之间的平衡。”

苏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段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像远方的灯——它照亮了创新者走向世界的道路,但也投下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跨越的阴影。一个公平的制度不应该只有锁和钥匙的关系,它还应该有灯和光的关系——让知识的灯光照到每一个需要它的角落。”

“也许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在’锁的全球化’和’光的全球化’之间找到平衡。让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让每一个远方的门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盏远方的灯都为需要它的人而亮。”

她合上日记,回到书桌前,翻开了一份新的案件材料——一个涉及中美跨境专利纠纷的案件。这是她作为律师独立处理的第一个国际案件。虽然路途遥远、挑战重重,但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因为在政通路上、在方教授的课堂上、在江屿书店里的灯光下,她已经学到了最重要的一课: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创造、信任和公平的约定。


二、巴黎公约——国际保护的基石

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条约,1883年在法国巴黎签署,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至今已有170多个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有三条: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公民在其他成员国享受与本国公民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在一国首次申请后一定期限内(专利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6个月)在他国申请可享有首次申请日;独立性原则——各国授予的知识产权相互独立,一国的专利无效不影响他国的专利。

苏晚在笔记本上画了一张图:「巴黎公约是基础网络,PCT是快递服务。巴黎公约告诉你’你可以在所有成员国申请保护’,PCT告诉你’你可以通过一份申请进入所有成员国’。」

李明哲在实务中经常使用优先权原则。他向苏晚解释:“优先权原则的实际意义在于:你在中国提交第一份申请后,有12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在其他国家申请。在这12个月内,你可以在其他国家以中国申请日作为你的申请日——这意味着在你中国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技术文献,不会影响你在他国申请的新颖性。“

零点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

方教授在课堂上回顾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在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是各国的内政事务——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互不相干。但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发明人希望其发明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保护,作家希望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尊重。

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回应这一需求的国际条约——它建立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的国际保护框架。三年后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建立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两个条约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

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自愿协调”到”强制标准”的转变。1967年成立的WIPO推动了多个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1994年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框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入场券”。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性质——从”各国自愿遵守”变成了”不遵守就制裁”。

零点二、优先权原则的实务运用

李明哲在代理所的一次案例讨论中,详细分析了优先权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他分享了一个案例:一家中国电子公司在2023年3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6个月后),该公司决定在印度、巴西和德国也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该公司需要在2024年3月之前(即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这三个国家的申请。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找当地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6个月内完成三个国家的申请准备是非常紧张的。

如果通过PCT途径,该公司可以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以中国申请为基础),然后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该公司就有了30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筹集申请费用、选择目标市场。

李明哲说:“PCT的30个月缓冲期对于那些需要时间来验证市场价值的发明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没有确定产品的目标市场——PCT给了它们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零点三、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专门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虽然TRIPS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但它也包含了一些灵活性安排——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偏离标准的措施。

第一个灵活性是”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卫生危机、反竞争行为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2001年的《多哈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成员国为保护公共健康而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二个灵活性是”权利用尽”——TRIPS没有统一规定权利用尽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允许”平行进口”——即进口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产品。

第三个灵活性是”过渡期”——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过渡期来实施协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多次延长——目前在药品专利方面的过渡期延长至2033年。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灵活性条款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些灵活性时往往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如何确保灵活性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是TRIPS协定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零点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苏晚在研究中发现,除了多边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也越来越多地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一些重要的区域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甚至超过了TRIPS——被称为”TRIPS-plus”标准。

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演变为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包含了比TRIPS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药品数据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虽然美国退出了TPP,但CPTPP仍然保留了很多知识产权条款。

另一个例子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参与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多个领域,但总体保护标准接近TRIPS水平,没有显著的”TRIPS-plus”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碎片化’趋势——不同的区域协定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不仅要了解各国的国内法律,还要了解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零点五、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方教授在课堂上介绍了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WIPO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管理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全球服务——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和合作伙伴更便捷地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WIPO的全球服务体系包括:PCT国际申请体系(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外观设计)、里斯本国际注册体系(地理标志)、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全球知识产权数据库(PATENTSCOPE、马德里公报等)、WIPO学院(培训和教育)等。

苏晚特别关注了WIPO的PATENTSCOPE数据库——这是一个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平台,收录了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件专利文献。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来说,PATENTSCOPE是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竞争对手监控的重要工具。

方教授还提到了WIPO的”发展议程”——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WIPO的工作不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议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发展目标——促进技术转让、保障公共健康、保护传统知识、促进教育和研究。

零点六、程落的跨境电商——国际商标保护实战

程落的跨境电商生意越做越大,开始遇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问题。一天晚上,她在微信上找苏晚求助。

“苏晚,我在亚马逊上卖的产品被人跟卖了!对方用了一个跟我几乎一样的品牌名,但是注册在美国。我在美国没有商标权,怎么办?”

苏晚帮她分析了情况:“首先,你在国内有没有注册商标?""有。""那你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向美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通过亚马逊的品牌注册项目(Brand Registry)来投诉跟卖——亚马逊平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另外,“苏晚补充道,“你应该尽快在主要目标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注册商标。跨境电商的商标保护不能等到出问题才做——要’未雨绸缪’。马德里体系是最便捷的方式,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

程落感叹道:“以前做国内生意,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够了。现在做跨境生意,才发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知识产权真是全球化时代做生意的’门票’。“

零点七、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方教授在课上专门讨论了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条在服务器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可能瞬间到达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用户,但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同。

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试图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数字环境。这两个条约确认了”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但数字时代的挑战远不止于此。云计算使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分散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如果一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该文件的”复制”发生在哪个国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有些国家不承认。

苏晚在论文中写道:“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条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框架设计的,但数字技术已经模糊了国界的意义。如何在保持国家主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跨境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零点八、陆建国的国际审查合作经历

陆建国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他参与国际专利审查合作的经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他曾参加过多次”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这是一种国际专利审查加速机制,允许一国审查员参考另一国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PPH的好处是双重的,“陆建国说,“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申请人来说,PPH可以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目前中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PPH合作关系。”

陆建国还介绍了”五局合作”(IP5)——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五个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机制。五局每年处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它们之间的合作对全球专利审查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五局合作的领域包括:共同分类系统(CPC)、审查员交流、数据共享、检索结果互认等。

零点九、写在远方锁边上

苏晚在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文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感悟。这段话后来被方教授引用在了课堂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人类文明交流合作的产物。当一项发明在一个国家诞生,它的影响力不应该被国界所限制。当一部作品在一个语言中创作,它的读者不应该被国界所局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是让创新和文化的果实能够跨越国界,惠及更多的人。”

“但国际保护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专利、更强的品牌、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们从国际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发展中国家。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标准的保护——即使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发展阶段。”

“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和’共享’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让全人类共享知识进步的果实同样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终极目标,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让每一把锁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个需要知识的人都能合法地获得它,让每一个创造知识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政通路上的夜晚渐渐深了,书店里的灯还亮着。苏晚坐在灯下,整理着一叠厚厚的国际条约文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PCT条约、马德里协定……每一个条约背后,都是无数国家的谈判和妥协,无数创新者的希望和失望。她知道,这些条约不是冰冷的法律文本,而是人类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还远未完成,但每一步都是前进。

一点零、尾声——远方的灯

毕业后的一个夜晚,苏晚站在公寓的阳台上,望着远方的城市灯火。她想起李明哲说的”锁的全球化”——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连成了一张网。但她也想起了方教授说的——“知识产权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锁和钥匙之间的平衡。”

苏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段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像远方的灯——它照亮了创新者走向世界的道路,但也投下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跨越的阴影。一个公平的制度不应该只有锁和钥匙的关系,它还应该有灯和光的关系——让知识的灯光照到每一个需要它的角落。”

“也许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在’锁的全球化’和’光的全球化’之间找到平衡。让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让每一个远方的门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盏远方的灯都为需要它的人而亮。”

她合上日记,回到书桌前,翻开了一份新的案件材料——一个涉及中美跨境专利纠纷的案件。这是她作为律师独立处理的第一个国际案件。虽然路途遥远、挑战重重,但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因为在政通路上、在方教授的课堂上、在江屿书店里的灯光下,她已经学到了最重要的一课: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创造、信任和公平的约定。


三、PCT——专利申请的”国际快递”

PCT(专利合作条约)是巴黎公约之下的一个便利工具。它让你可以提交一份”国际申请”,由WIPO的国际检索机构做检索和初步审查,然后你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它不直接给你全球专利——全球专利不存在——但它给你一个缓冲期,让你有时间评估和选择。

李明哲向苏晚详细介绍了PCT申请的操作流程。第一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可以用中文撰写)。第二步:国际检索机构(如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检索,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第三步: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步骤)。第四步: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申请人选择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并缴纳各国的国家费用和翻译费用。

“PCT的最大好处是’时间’,“李明哲说,“传统巴黎公约途径要求在12个月内就必须完成所有国家的申请——翻译、缴费、找代理人,非常紧张。PCT给了你30个月的缓冲期——多出来的18个月可以让你更好地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决定值得进入哪些国家。”

苏晚问:“PCT申请的费用是多少?“李明哲说:“国际阶段的费用大约在一万到两万元人民币。但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个国家还需要支付翻译费、代理费和官方费用——这部分费用因国家而异。如果进入十多个国家,总费用可能达到几十万元。这就是为什么PCT策略很重要——不是进入越多国家越好,而是要选择最有商业价值的市场。“

零点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

方教授在课堂上回顾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在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是各国的内政事务——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互不相干。但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发明人希望其发明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保护,作家希望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尊重。

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回应这一需求的国际条约——它建立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的国际保护框架。三年后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建立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两个条约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

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自愿协调”到”强制标准”的转变。1967年成立的WIPO推动了多个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1994年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框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入场券”。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性质——从”各国自愿遵守”变成了”不遵守就制裁”。

零点二、优先权原则的实务运用

李明哲在代理所的一次案例讨论中,详细分析了优先权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他分享了一个案例:一家中国电子公司在2023年3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6个月后),该公司决定在印度、巴西和德国也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该公司需要在2024年3月之前(即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这三个国家的申请。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找当地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6个月内完成三个国家的申请准备是非常紧张的。

如果通过PCT途径,该公司可以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以中国申请为基础),然后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该公司就有了30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筹集申请费用、选择目标市场。

李明哲说:“PCT的30个月缓冲期对于那些需要时间来验证市场价值的发明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没有确定产品的目标市场——PCT给了它们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零点三、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专门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虽然TRIPS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但它也包含了一些灵活性安排——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偏离标准的措施。

第一个灵活性是”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卫生危机、反竞争行为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2001年的《多哈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成员国为保护公共健康而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二个灵活性是”权利用尽”——TRIPS没有统一规定权利用尽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允许”平行进口”——即进口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产品。

第三个灵活性是”过渡期”——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过渡期来实施协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多次延长——目前在药品专利方面的过渡期延长至2033年。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灵活性条款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些灵活性时往往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如何确保灵活性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是TRIPS协定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零点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苏晚在研究中发现,除了多边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也越来越多地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一些重要的区域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甚至超过了TRIPS——被称为”TRIPS-plus”标准。

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演变为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包含了比TRIPS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药品数据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虽然美国退出了TPP,但CPTPP仍然保留了很多知识产权条款。

另一个例子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参与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多个领域,但总体保护标准接近TRIPS水平,没有显著的”TRIPS-plus”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碎片化’趋势——不同的区域协定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不仅要了解各国的国内法律,还要了解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零点五、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方教授在课堂上介绍了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WIPO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管理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全球服务——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和合作伙伴更便捷地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WIPO的全球服务体系包括:PCT国际申请体系(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外观设计)、里斯本国际注册体系(地理标志)、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全球知识产权数据库(PATENTSCOPE、马德里公报等)、WIPO学院(培训和教育)等。

苏晚特别关注了WIPO的PATENTSCOPE数据库——这是一个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平台,收录了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件专利文献。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来说,PATENTSCOPE是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竞争对手监控的重要工具。

方教授还提到了WIPO的”发展议程”——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WIPO的工作不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议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发展目标——促进技术转让、保障公共健康、保护传统知识、促进教育和研究。

零点六、程落的跨境电商——国际商标保护实战

程落的跨境电商生意越做越大,开始遇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问题。一天晚上,她在微信上找苏晚求助。

“苏晚,我在亚马逊上卖的产品被人跟卖了!对方用了一个跟我几乎一样的品牌名,但是注册在美国。我在美国没有商标权,怎么办?”

苏晚帮她分析了情况:“首先,你在国内有没有注册商标?""有。""那你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向美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通过亚马逊的品牌注册项目(Brand Registry)来投诉跟卖——亚马逊平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另外,“苏晚补充道,“你应该尽快在主要目标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注册商标。跨境电商的商标保护不能等到出问题才做——要’未雨绸缪’。马德里体系是最便捷的方式,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

程落感叹道:“以前做国内生意,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够了。现在做跨境生意,才发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知识产权真是全球化时代做生意的’门票’。“

零点七、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方教授在课上专门讨论了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条在服务器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可能瞬间到达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用户,但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同。

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试图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数字环境。这两个条约确认了”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但数字时代的挑战远不止于此。云计算使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分散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如果一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该文件的”复制”发生在哪个国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有些国家不承认。

苏晚在论文中写道:“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条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框架设计的,但数字技术已经模糊了国界的意义。如何在保持国家主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跨境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零点八、陆建国的国际审查合作经历

陆建国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他参与国际专利审查合作的经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他曾参加过多次”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这是一种国际专利审查加速机制,允许一国审查员参考另一国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PPH的好处是双重的,“陆建国说,“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申请人来说,PPH可以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目前中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PPH合作关系。”

陆建国还介绍了”五局合作”(IP5)——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五个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机制。五局每年处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它们之间的合作对全球专利审查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五局合作的领域包括:共同分类系统(CPC)、审查员交流、数据共享、检索结果互认等。

零点九、写在远方锁边上

苏晚在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文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感悟。这段话后来被方教授引用在了课堂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人类文明交流合作的产物。当一项发明在一个国家诞生,它的影响力不应该被国界所限制。当一部作品在一个语言中创作,它的读者不应该被国界所局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是让创新和文化的果实能够跨越国界,惠及更多的人。”

“但国际保护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专利、更强的品牌、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们从国际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发展中国家。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标准的保护——即使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发展阶段。”

“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和’共享’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让全人类共享知识进步的果实同样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终极目标,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让每一把锁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个需要知识的人都能合法地获得它,让每一个创造知识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政通路上的夜晚渐渐深了,书店里的灯还亮着。苏晚坐在灯下,整理着一叠厚厚的国际条约文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PCT条约、马德里协定……每一个条约背后,都是无数国家的谈判和妥协,无数创新者的希望和失望。她知道,这些条约不是冰冷的法律文本,而是人类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还远未完成,但每一步都是前进。

一点零、尾声——远方的灯

毕业后的一个夜晚,苏晚站在公寓的阳台上,望着远方的城市灯火。她想起李明哲说的”锁的全球化”——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连成了一张网。但她也想起了方教授说的——“知识产权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锁和钥匙之间的平衡。”

苏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段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像远方的灯——它照亮了创新者走向世界的道路,但也投下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跨越的阴影。一个公平的制度不应该只有锁和钥匙的关系,它还应该有灯和光的关系——让知识的灯光照到每一个需要它的角落。”

“也许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在’锁的全球化’和’光的全球化’之间找到平衡。让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让每一个远方的门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盏远方的灯都为需要它的人而亮。”

她合上日记,回到书桌前,翻开了一份新的案件材料——一个涉及中美跨境专利纠纷的案件。这是她作为律师独立处理的第一个国际案件。虽然路途遥远、挑战重重,但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因为在政通路上、在方教授的课堂上、在江屿书店里的灯光下,她已经学到了最重要的一课: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创造、信任和公平的约定。


四、伯尔尼公约——著作权的自动保护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由伯尔尼公约管辖。和专利不同,著作权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创作后,自动在其他所有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要注册。

「这就是著作权和专利最大的国际差异,」方教授说,「专利你必须逐国申请,著作权你写下来就自动保护了。所以一个中国作家写的小说,在美国、法国、日本都自动受到保护。但一个中国发明人的专利,到了美国就是一张废纸——除非他在美国也申请了。」

伯尔尼公约还确立了”最低保护标准”——各成员国必须达到的最低著作权保护水平。这些标准包括:保护范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权利内容(复制权、翻译权、改编权、公开表演权等)、保护期限(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各成员国可以提供比伯尔尼公约更高的保护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苏晚在研究中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著作权自动保护不需要注册,但很多国家仍然有”自愿注册”制度——如中国的著作权登记。自愿注册的好处是可以提供权利的初步证据——在侵权诉讼中,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有力证据。

零点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

方教授在课堂上回顾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在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是各国的内政事务——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互不相干。但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发明人希望其发明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保护,作家希望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尊重。

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回应这一需求的国际条约——它建立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的国际保护框架。三年后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建立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两个条约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

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自愿协调”到”强制标准”的转变。1967年成立的WIPO推动了多个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1994年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框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入场券”。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性质——从”各国自愿遵守”变成了”不遵守就制裁”。

零点二、优先权原则的实务运用

李明哲在代理所的一次案例讨论中,详细分析了优先权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他分享了一个案例:一家中国电子公司在2023年3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6个月后),该公司决定在印度、巴西和德国也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该公司需要在2024年3月之前(即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这三个国家的申请。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找当地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6个月内完成三个国家的申请准备是非常紧张的。

如果通过PCT途径,该公司可以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以中国申请为基础),然后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该公司就有了30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筹集申请费用、选择目标市场。

李明哲说:“PCT的30个月缓冲期对于那些需要时间来验证市场价值的发明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没有确定产品的目标市场——PCT给了它们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零点三、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专门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虽然TRIPS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但它也包含了一些灵活性安排——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偏离标准的措施。

第一个灵活性是”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卫生危机、反竞争行为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2001年的《多哈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成员国为保护公共健康而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二个灵活性是”权利用尽”——TRIPS没有统一规定权利用尽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允许”平行进口”——即进口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产品。

第三个灵活性是”过渡期”——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过渡期来实施协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多次延长——目前在药品专利方面的过渡期延长至2033年。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灵活性条款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些灵活性时往往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如何确保灵活性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是TRIPS协定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零点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苏晚在研究中发现,除了多边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也越来越多地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一些重要的区域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甚至超过了TRIPS——被称为”TRIPS-plus”标准。

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演变为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包含了比TRIPS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药品数据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虽然美国退出了TPP,但CPTPP仍然保留了很多知识产权条款。

另一个例子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参与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多个领域,但总体保护标准接近TRIPS水平,没有显著的”TRIPS-plus”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碎片化’趋势——不同的区域协定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不仅要了解各国的国内法律,还要了解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零点五、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方教授在课堂上介绍了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WIPO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管理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全球服务——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和合作伙伴更便捷地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WIPO的全球服务体系包括:PCT国际申请体系(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外观设计)、里斯本国际注册体系(地理标志)、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全球知识产权数据库(PATENTSCOPE、马德里公报等)、WIPO学院(培训和教育)等。

苏晚特别关注了WIPO的PATENTSCOPE数据库——这是一个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平台,收录了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件专利文献。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来说,PATENTSCOPE是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竞争对手监控的重要工具。

方教授还提到了WIPO的”发展议程”——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WIPO的工作不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议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发展目标——促进技术转让、保障公共健康、保护传统知识、促进教育和研究。

零点六、程落的跨境电商——国际商标保护实战

程落的跨境电商生意越做越大,开始遇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问题。一天晚上,她在微信上找苏晚求助。

“苏晚,我在亚马逊上卖的产品被人跟卖了!对方用了一个跟我几乎一样的品牌名,但是注册在美国。我在美国没有商标权,怎么办?”

苏晚帮她分析了情况:“首先,你在国内有没有注册商标?""有。""那你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向美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通过亚马逊的品牌注册项目(Brand Registry)来投诉跟卖——亚马逊平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另外,“苏晚补充道,“你应该尽快在主要目标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注册商标。跨境电商的商标保护不能等到出问题才做——要’未雨绸缪’。马德里体系是最便捷的方式,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

程落感叹道:“以前做国内生意,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够了。现在做跨境生意,才发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知识产权真是全球化时代做生意的’门票’。“

零点七、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方教授在课上专门讨论了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条在服务器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可能瞬间到达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用户,但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同。

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试图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数字环境。这两个条约确认了”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但数字时代的挑战远不止于此。云计算使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分散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如果一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该文件的”复制”发生在哪个国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有些国家不承认。

苏晚在论文中写道:“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条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框架设计的,但数字技术已经模糊了国界的意义。如何在保持国家主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跨境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零点八、陆建国的国际审查合作经历

陆建国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他参与国际专利审查合作的经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他曾参加过多次”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这是一种国际专利审查加速机制,允许一国审查员参考另一国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PPH的好处是双重的,“陆建国说,“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申请人来说,PPH可以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目前中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PPH合作关系。”

陆建国还介绍了”五局合作”(IP5)——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五个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机制。五局每年处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它们之间的合作对全球专利审查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五局合作的领域包括:共同分类系统(CPC)、审查员交流、数据共享、检索结果互认等。

零点九、写在远方锁边上

苏晚在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文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感悟。这段话后来被方教授引用在了课堂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人类文明交流合作的产物。当一项发明在一个国家诞生,它的影响力不应该被国界所限制。当一部作品在一个语言中创作,它的读者不应该被国界所局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是让创新和文化的果实能够跨越国界,惠及更多的人。”

“但国际保护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专利、更强的品牌、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们从国际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发展中国家。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标准的保护——即使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发展阶段。”

“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和’共享’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让全人类共享知识进步的果实同样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终极目标,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让每一把锁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个需要知识的人都能合法地获得它,让每一个创造知识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政通路上的夜晚渐渐深了,书店里的灯还亮着。苏晚坐在灯下,整理着一叠厚厚的国际条约文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PCT条约、马德里协定……每一个条约背后,都是无数国家的谈判和妥协,无数创新者的希望和失望。她知道,这些条约不是冰冷的法律文本,而是人类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还远未完成,但每一步都是前进。

一点零、尾声——远方的灯

毕业后的一个夜晚,苏晚站在公寓的阳台上,望着远方的城市灯火。她想起李明哲说的”锁的全球化”——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连成了一张网。但她也想起了方教授说的——“知识产权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锁和钥匙之间的平衡。”

苏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段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像远方的灯——它照亮了创新者走向世界的道路,但也投下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跨越的阴影。一个公平的制度不应该只有锁和钥匙的关系,它还应该有灯和光的关系——让知识的灯光照到每一个需要它的角落。”

“也许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在’锁的全球化’和’光的全球化’之间找到平衡。让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让每一个远方的门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盏远方的灯都为需要它的人而亮。”

她合上日记,回到书桌前,翻开了一份新的案件材料——一个涉及中美跨境专利纠纷的案件。这是她作为律师独立处理的第一个国际案件。虽然路途遥远、挑战重重,但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因为在政通路上、在方教授的课堂上、在江屿书店里的灯光下,她已经学到了最重要的一课: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创造、信任和公平的约定。


五、TRIPS协定——知识产权与贸易的捆绑

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多边协定。它要求所有WTO成员国达到最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TRIPS的最大影响是执行力,」李明哲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没有牙齿——一个国家不遵守,你最多抗议。但TRIPS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一个国家不遵守,其他成员国可以提起贸易制裁。这让知识产权保护从’君子协定’变成了’强制规则’。」

苏晚想到了一个更深的问题:TRIPS把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绑在了一起。这意味着,如果你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想加入WTO、享受贸易便利,就必须接受TRIPS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而这些标准,往往更有利于发达国家。

方教授进一步分析了TRIPS协定的主要条款。TRIPS要求成员国保护以下类型的知识产权: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对于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TRIPS都规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和执法要求。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协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国民待遇’加’最惠国待遇’的双重原则。国民待遇要求成员国给予外国人的保护不低于本国人;最惠国待遇要求给予一个成员国的优惠也必须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这两个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非歧视性,但也限制了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化安排。“

零点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

方教授在课堂上回顾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在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是各国的内政事务——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互不相干。但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发明人希望其发明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保护,作家希望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尊重。

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回应这一需求的国际条约——它建立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的国际保护框架。三年后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建立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两个条约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

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自愿协调”到”强制标准”的转变。1967年成立的WIPO推动了多个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1994年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框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入场券”。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性质——从”各国自愿遵守”变成了”不遵守就制裁”。

零点二、优先权原则的实务运用

李明哲在代理所的一次案例讨论中,详细分析了优先权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他分享了一个案例:一家中国电子公司在2023年3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6个月后),该公司决定在印度、巴西和德国也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该公司需要在2024年3月之前(即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这三个国家的申请。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找当地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6个月内完成三个国家的申请准备是非常紧张的。

如果通过PCT途径,该公司可以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以中国申请为基础),然后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该公司就有了30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筹集申请费用、选择目标市场。

李明哲说:“PCT的30个月缓冲期对于那些需要时间来验证市场价值的发明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没有确定产品的目标市场——PCT给了它们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零点三、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专门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虽然TRIPS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但它也包含了一些灵活性安排——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偏离标准的措施。

第一个灵活性是”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卫生危机、反竞争行为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2001年的《多哈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成员国为保护公共健康而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二个灵活性是”权利用尽”——TRIPS没有统一规定权利用尽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允许”平行进口”——即进口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产品。

第三个灵活性是”过渡期”——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过渡期来实施协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多次延长——目前在药品专利方面的过渡期延长至2033年。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灵活性条款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些灵活性时往往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如何确保灵活性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是TRIPS协定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零点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苏晚在研究中发现,除了多边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也越来越多地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一些重要的区域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甚至超过了TRIPS——被称为”TRIPS-plus”标准。

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演变为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包含了比TRIPS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药品数据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虽然美国退出了TPP,但CPTPP仍然保留了很多知识产权条款。

另一个例子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参与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多个领域,但总体保护标准接近TRIPS水平,没有显著的”TRIPS-plus”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碎片化’趋势——不同的区域协定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不仅要了解各国的国内法律,还要了解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零点五、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方教授在课堂上介绍了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WIPO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管理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全球服务——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和合作伙伴更便捷地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WIPO的全球服务体系包括:PCT国际申请体系(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外观设计)、里斯本国际注册体系(地理标志)、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全球知识产权数据库(PATENTSCOPE、马德里公报等)、WIPO学院(培训和教育)等。

苏晚特别关注了WIPO的PATENTSCOPE数据库——这是一个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平台,收录了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件专利文献。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来说,PATENTSCOPE是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竞争对手监控的重要工具。

方教授还提到了WIPO的”发展议程”——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WIPO的工作不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议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发展目标——促进技术转让、保障公共健康、保护传统知识、促进教育和研究。

零点六、程落的跨境电商——国际商标保护实战

程落的跨境电商生意越做越大,开始遇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问题。一天晚上,她在微信上找苏晚求助。

“苏晚,我在亚马逊上卖的产品被人跟卖了!对方用了一个跟我几乎一样的品牌名,但是注册在美国。我在美国没有商标权,怎么办?”

苏晚帮她分析了情况:“首先,你在国内有没有注册商标?""有。""那你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向美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通过亚马逊的品牌注册项目(Brand Registry)来投诉跟卖——亚马逊平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另外,“苏晚补充道,“你应该尽快在主要目标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注册商标。跨境电商的商标保护不能等到出问题才做——要’未雨绸缪’。马德里体系是最便捷的方式,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

程落感叹道:“以前做国内生意,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够了。现在做跨境生意,才发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知识产权真是全球化时代做生意的’门票’。“

零点七、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方教授在课上专门讨论了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条在服务器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可能瞬间到达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用户,但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同。

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试图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数字环境。这两个条约确认了”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但数字时代的挑战远不止于此。云计算使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分散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如果一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该文件的”复制”发生在哪个国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有些国家不承认。

苏晚在论文中写道:“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条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框架设计的,但数字技术已经模糊了国界的意义。如何在保持国家主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跨境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零点八、陆建国的国际审查合作经历

陆建国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他参与国际专利审查合作的经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他曾参加过多次”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这是一种国际专利审查加速机制,允许一国审查员参考另一国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PPH的好处是双重的,“陆建国说,“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申请人来说,PPH可以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目前中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PPH合作关系。”

陆建国还介绍了”五局合作”(IP5)——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五个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机制。五局每年处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它们之间的合作对全球专利审查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五局合作的领域包括:共同分类系统(CPC)、审查员交流、数据共享、检索结果互认等。

零点九、写在远方锁边上

苏晚在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文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感悟。这段话后来被方教授引用在了课堂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人类文明交流合作的产物。当一项发明在一个国家诞生,它的影响力不应该被国界所限制。当一部作品在一个语言中创作,它的读者不应该被国界所局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是让创新和文化的果实能够跨越国界,惠及更多的人。”

“但国际保护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专利、更强的品牌、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们从国际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发展中国家。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标准的保护——即使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发展阶段。”

“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和’共享’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让全人类共享知识进步的果实同样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终极目标,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让每一把锁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个需要知识的人都能合法地获得它,让每一个创造知识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政通路上的夜晚渐渐深了,书店里的灯还亮着。苏晚坐在灯下,整理着一叠厚厚的国际条约文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PCT条约、马德里协定……每一个条约背后,都是无数国家的谈判和妥协,无数创新者的希望和失望。她知道,这些条约不是冰冷的法律文本,而是人类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还远未完成,但每一步都是前进。

一点零、尾声——远方的灯

毕业后的一个夜晚,苏晚站在公寓的阳台上,望着远方的城市灯火。她想起李明哲说的”锁的全球化”——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连成了一张网。但她也想起了方教授说的——“知识产权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锁和钥匙之间的平衡。”

苏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段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像远方的灯——它照亮了创新者走向世界的道路,但也投下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跨越的阴影。一个公平的制度不应该只有锁和钥匙的关系,它还应该有灯和光的关系——让知识的灯光照到每一个需要它的角落。”

“也许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在’锁的全球化’和’光的全球化’之间找到平衡。让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让每一个远方的门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盏远方的灯都为需要它的人而亮。”

她合上日记,回到书桌前,翻开了一份新的案件材料——一个涉及中美跨境专利纠纷的案件。这是她作为律师独立处理的第一个国际案件。虽然路途遥远、挑战重重,但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因为在政通路上、在方教授的课堂上、在江屿书店里的灯光下,她已经学到了最重要的一课: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创造、信任和公平的约定。


六、马德里体系——商标的国际注册

商标的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你可以提交一份国际申请,指定多个成员国,费用比逐国申请低得多。

苏晚帮一家做出口的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十二个国家注册了商标。申请费总共不到两万元人民币——如果逐国申请,费用可能超过十万。

李明哲向苏晚解释了马德里体系的操作流程。首先,申请人必须在其本国(“原属局”)已经申请或注册了基础商标。然后,通过原属局向WIPO国际局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指定希望获得保护的成员国(“指定缔约方”)。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公告。各指定缔约方在12个月(或18个月)内进行实质审查——如果驳回,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没有驳回,商标在该国获得保护。

马德里体系有一个重要的”中心攻击”规则——如果基础申请/注册在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会自动失效(除非转换为各国的独立申请)。这意味着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稳定性在最初五年内依赖于基础申请/注册。

零点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

方教授在课堂上回顾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在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是各国的内政事务——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互不相干。但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发明人希望其发明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保护,作家希望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尊重。

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回应这一需求的国际条约——它建立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的国际保护框架。三年后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建立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两个条约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

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自愿协调”到”强制标准”的转变。1967年成立的WIPO推动了多个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1994年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框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入场券”。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性质——从”各国自愿遵守”变成了”不遵守就制裁”。

零点二、优先权原则的实务运用

李明哲在代理所的一次案例讨论中,详细分析了优先权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他分享了一个案例:一家中国电子公司在2023年3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6个月后),该公司决定在印度、巴西和德国也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该公司需要在2024年3月之前(即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这三个国家的申请。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找当地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6个月内完成三个国家的申请准备是非常紧张的。

如果通过PCT途径,该公司可以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以中国申请为基础),然后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该公司就有了30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筹集申请费用、选择目标市场。

李明哲说:“PCT的30个月缓冲期对于那些需要时间来验证市场价值的发明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没有确定产品的目标市场——PCT给了它们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零点三、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专门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虽然TRIPS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但它也包含了一些灵活性安排——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偏离标准的措施。

第一个灵活性是”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卫生危机、反竞争行为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2001年的《多哈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成员国为保护公共健康而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二个灵活性是”权利用尽”——TRIPS没有统一规定权利用尽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允许”平行进口”——即进口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产品。

第三个灵活性是”过渡期”——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过渡期来实施协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多次延长——目前在药品专利方面的过渡期延长至2033年。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灵活性条款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些灵活性时往往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如何确保灵活性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是TRIPS协定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零点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苏晚在研究中发现,除了多边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也越来越多地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一些重要的区域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甚至超过了TRIPS——被称为”TRIPS-plus”标准。

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演变为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包含了比TRIPS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药品数据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虽然美国退出了TPP,但CPTPP仍然保留了很多知识产权条款。

另一个例子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参与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多个领域,但总体保护标准接近TRIPS水平,没有显著的”TRIPS-plus”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碎片化’趋势——不同的区域协定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不仅要了解各国的国内法律,还要了解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零点五、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方教授在课堂上介绍了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WIPO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管理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全球服务——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和合作伙伴更便捷地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WIPO的全球服务体系包括:PCT国际申请体系(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外观设计)、里斯本国际注册体系(地理标志)、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全球知识产权数据库(PATENTSCOPE、马德里公报等)、WIPO学院(培训和教育)等。

苏晚特别关注了WIPO的PATENTSCOPE数据库——这是一个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平台,收录了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件专利文献。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来说,PATENTSCOPE是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竞争对手监控的重要工具。

方教授还提到了WIPO的”发展议程”——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WIPO的工作不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议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发展目标——促进技术转让、保障公共健康、保护传统知识、促进教育和研究。

零点六、程落的跨境电商——国际商标保护实战

程落的跨境电商生意越做越大,开始遇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问题。一天晚上,她在微信上找苏晚求助。

“苏晚,我在亚马逊上卖的产品被人跟卖了!对方用了一个跟我几乎一样的品牌名,但是注册在美国。我在美国没有商标权,怎么办?”

苏晚帮她分析了情况:“首先,你在国内有没有注册商标?""有。""那你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向美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通过亚马逊的品牌注册项目(Brand Registry)来投诉跟卖——亚马逊平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另外,“苏晚补充道,“你应该尽快在主要目标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注册商标。跨境电商的商标保护不能等到出问题才做——要’未雨绸缪’。马德里体系是最便捷的方式,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

程落感叹道:“以前做国内生意,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够了。现在做跨境生意,才发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知识产权真是全球化时代做生意的’门票’。“

零点七、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方教授在课上专门讨论了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条在服务器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可能瞬间到达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用户,但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同。

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试图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数字环境。这两个条约确认了”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但数字时代的挑战远不止于此。云计算使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分散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如果一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该文件的”复制”发生在哪个国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有些国家不承认。

苏晚在论文中写道:“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条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框架设计的,但数字技术已经模糊了国界的意义。如何在保持国家主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跨境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零点八、陆建国的国际审查合作经历

陆建国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他参与国际专利审查合作的经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他曾参加过多次”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这是一种国际专利审查加速机制,允许一国审查员参考另一国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PPH的好处是双重的,“陆建国说,“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申请人来说,PPH可以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目前中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PPH合作关系。”

陆建国还介绍了”五局合作”(IP5)——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五个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机制。五局每年处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它们之间的合作对全球专利审查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五局合作的领域包括:共同分类系统(CPC)、审查员交流、数据共享、检索结果互认等。

零点九、写在远方锁边上

苏晚在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文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感悟。这段话后来被方教授引用在了课堂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人类文明交流合作的产物。当一项发明在一个国家诞生,它的影响力不应该被国界所限制。当一部作品在一个语言中创作,它的读者不应该被国界所局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是让创新和文化的果实能够跨越国界,惠及更多的人。”

“但国际保护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专利、更强的品牌、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们从国际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发展中国家。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标准的保护——即使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发展阶段。”

“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和’共享’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让全人类共享知识进步的果实同样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终极目标,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让每一把锁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个需要知识的人都能合法地获得它,让每一个创造知识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政通路上的夜晚渐渐深了,书店里的灯还亮着。苏晚坐在灯下,整理着一叠厚厚的国际条约文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PCT条约、马德里协定……每一个条约背后,都是无数国家的谈判和妥协,无数创新者的希望和失望。她知道,这些条约不是冰冷的法律文本,而是人类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还远未完成,但每一步都是前进。

一点零、尾声——远方的灯

毕业后的一个夜晚,苏晚站在公寓的阳台上,望着远方的城市灯火。她想起李明哲说的”锁的全球化”——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连成了一张网。但她也想起了方教授说的——“知识产权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锁和钥匙之间的平衡。”

苏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段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像远方的灯——它照亮了创新者走向世界的道路,但也投下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跨越的阴影。一个公平的制度不应该只有锁和钥匙的关系,它还应该有灯和光的关系——让知识的灯光照到每一个需要它的角落。”

“也许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在’锁的全球化’和’光的全球化’之间找到平衡。让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让每一个远方的门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盏远方的灯都为需要它的人而亮。”

她合上日记,回到书桌前,翻开了一份新的案件材料——一个涉及中美跨境专利纠纷的案件。这是她作为律师独立处理的第一个国际案件。虽然路途遥远、挑战重重,但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因为在政通路上、在方教授的课堂上、在江屿书店里的灯光下,她已经学到了最重要的一课: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创造、信任和公平的约定。


七、海牙协定——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

方教授在课堂上还介绍了海牙协定——这是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法律框架。海牙体系允许申请人通过一份国际申请在多个成员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与马德里体系的商标国际注册类似。

中国于2022年正式加入海牙协定,使得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通过海牙体系进行国际注册。这对于中国的制造业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外观设计申请国之一,很多制造企业的产品外观设计需要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苏晚在笔记中写道:“海牙体系为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提供了便捷的工具。但外观设计的保护标准因国而异——有些国家要求’新颖性’和’独创性’,有些国家只要求’新颖性’。在海牙体系中,各国仍然保留了对国际注册的实质审查权——这意味着即使通过了国际注册的形式审查,各国的实质审查结果可能不同。“

零点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

方教授在课堂上回顾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在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是各国的内政事务——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互不相干。但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发明人希望其发明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保护,作家希望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尊重。

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回应这一需求的国际条约——它建立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的国际保护框架。三年后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建立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两个条约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

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自愿协调”到”强制标准”的转变。1967年成立的WIPO推动了多个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1994年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框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入场券”。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性质——从”各国自愿遵守”变成了”不遵守就制裁”。

零点二、优先权原则的实务运用

李明哲在代理所的一次案例讨论中,详细分析了优先权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他分享了一个案例:一家中国电子公司在2023年3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6个月后),该公司决定在印度、巴西和德国也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该公司需要在2024年3月之前(即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这三个国家的申请。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找当地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6个月内完成三个国家的申请准备是非常紧张的。

如果通过PCT途径,该公司可以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以中国申请为基础),然后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该公司就有了30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筹集申请费用、选择目标市场。

李明哲说:“PCT的30个月缓冲期对于那些需要时间来验证市场价值的发明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没有确定产品的目标市场——PCT给了它们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零点三、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专门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虽然TRIPS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但它也包含了一些灵活性安排——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偏离标准的措施。

第一个灵活性是”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卫生危机、反竞争行为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2001年的《多哈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成员国为保护公共健康而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二个灵活性是”权利用尽”——TRIPS没有统一规定权利用尽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允许”平行进口”——即进口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产品。

第三个灵活性是”过渡期”——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过渡期来实施协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多次延长——目前在药品专利方面的过渡期延长至2033年。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灵活性条款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些灵活性时往往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如何确保灵活性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是TRIPS协定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零点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苏晚在研究中发现,除了多边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也越来越多地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一些重要的区域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甚至超过了TRIPS——被称为”TRIPS-plus”标准。

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演变为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包含了比TRIPS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药品数据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虽然美国退出了TPP,但CPTPP仍然保留了很多知识产权条款。

另一个例子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参与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多个领域,但总体保护标准接近TRIPS水平,没有显著的”TRIPS-plus”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碎片化’趋势——不同的区域协定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不仅要了解各国的国内法律,还要了解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零点五、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方教授在课堂上介绍了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WIPO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管理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全球服务——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和合作伙伴更便捷地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WIPO的全球服务体系包括:PCT国际申请体系(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外观设计)、里斯本国际注册体系(地理标志)、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全球知识产权数据库(PATENTSCOPE、马德里公报等)、WIPO学院(培训和教育)等。

苏晚特别关注了WIPO的PATENTSCOPE数据库——这是一个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平台,收录了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件专利文献。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来说,PATENTSCOPE是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竞争对手监控的重要工具。

方教授还提到了WIPO的”发展议程”——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WIPO的工作不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议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发展目标——促进技术转让、保障公共健康、保护传统知识、促进教育和研究。

零点六、程落的跨境电商——国际商标保护实战

程落的跨境电商生意越做越大,开始遇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问题。一天晚上,她在微信上找苏晚求助。

“苏晚,我在亚马逊上卖的产品被人跟卖了!对方用了一个跟我几乎一样的品牌名,但是注册在美国。我在美国没有商标权,怎么办?”

苏晚帮她分析了情况:“首先,你在国内有没有注册商标?""有。""那你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向美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通过亚马逊的品牌注册项目(Brand Registry)来投诉跟卖——亚马逊平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另外,“苏晚补充道,“你应该尽快在主要目标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注册商标。跨境电商的商标保护不能等到出问题才做——要’未雨绸缪’。马德里体系是最便捷的方式,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

程落感叹道:“以前做国内生意,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够了。现在做跨境生意,才发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知识产权真是全球化时代做生意的’门票’。“

零点七、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方教授在课上专门讨论了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条在服务器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可能瞬间到达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用户,但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同。

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试图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数字环境。这两个条约确认了”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但数字时代的挑战远不止于此。云计算使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分散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如果一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该文件的”复制”发生在哪个国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有些国家不承认。

苏晚在论文中写道:“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条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框架设计的,但数字技术已经模糊了国界的意义。如何在保持国家主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跨境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零点八、陆建国的国际审查合作经历

陆建国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他参与国际专利审查合作的经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他曾参加过多次”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这是一种国际专利审查加速机制,允许一国审查员参考另一国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PPH的好处是双重的,“陆建国说,“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申请人来说,PPH可以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目前中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PPH合作关系。”

陆建国还介绍了”五局合作”(IP5)——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五个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机制。五局每年处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它们之间的合作对全球专利审查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五局合作的领域包括:共同分类系统(CPC)、审查员交流、数据共享、检索结果互认等。

零点九、写在远方锁边上

苏晚在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文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感悟。这段话后来被方教授引用在了课堂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人类文明交流合作的产物。当一项发明在一个国家诞生,它的影响力不应该被国界所限制。当一部作品在一个语言中创作,它的读者不应该被国界所局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是让创新和文化的果实能够跨越国界,惠及更多的人。”

“但国际保护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专利、更强的品牌、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们从国际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发展中国家。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标准的保护——即使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发展阶段。”

“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和’共享’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让全人类共享知识进步的果实同样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终极目标,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让每一把锁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个需要知识的人都能合法地获得它,让每一个创造知识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政通路上的夜晚渐渐深了,书店里的灯还亮着。苏晚坐在灯下,整理着一叠厚厚的国际条约文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PCT条约、马德里协定……每一个条约背后,都是无数国家的谈判和妥协,无数创新者的希望和失望。她知道,这些条约不是冰冷的法律文本,而是人类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还远未完成,但每一步都是前进。

一点零、尾声——远方的灯

毕业后的一个夜晚,苏晚站在公寓的阳台上,望着远方的城市灯火。她想起李明哲说的”锁的全球化”——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连成了一张网。但她也想起了方教授说的——“知识产权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锁和钥匙之间的平衡。”

苏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段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像远方的灯——它照亮了创新者走向世界的道路,但也投下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跨越的阴影。一个公平的制度不应该只有锁和钥匙的关系,它还应该有灯和光的关系——让知识的灯光照到每一个需要它的角落。”

“也许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在’锁的全球化’和’光的全球化’之间找到平衡。让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让每一个远方的门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盏远方的灯都为需要它的人而亮。”

她合上日记,回到书桌前,翻开了一份新的案件材料——一个涉及中美跨境专利纠纷的案件。这是她作为律师独立处理的第一个国际案件。虽然路途遥远、挑战重重,但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因为在政通路上、在方教授的课堂上、在江屿书店里的灯光下,她已经学到了最重要的一课: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创造、信任和公平的约定。


八、知识产权国际执法合作

李明哲在实务中遇到了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一家中国公司在网上销售假冒的国际知名品牌商品,品牌方在中国和多个国家同时发起了维权行动。

“跨国知识产权执法的难点在于协调,“李明哲说,“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程序、证据标准和司法实践。在一个国家获得的判决,不能直接在另一个国家执行。权利人需要在每个国家分别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巨大的成本和时间投入。”

为了降低跨国执法的难度,国际社会建立了一些合作机制。WIPO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帮助当事人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解决跨国知识产权争议。海关合作也是重要的执法手段——各国海关可以在边境扣押涉嫌侵权的进口货物,阻止侵权商品的跨境流通。

苏晚在论文中讨论了”长臂管辖”问题——美国法院在某些知识产权案件中,对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这种做法引发了国际社会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它有助于打击跨国侵权行为,批评者认为它侵犯了他国的司法主权。

零点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

方教授在课堂上回顾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在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是各国的内政事务——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互不相干。但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发明人希望其发明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保护,作家希望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尊重。

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回应这一需求的国际条约——它建立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的国际保护框架。三年后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建立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两个条约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

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自愿协调”到”强制标准”的转变。1967年成立的WIPO推动了多个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1994年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框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入场券”。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性质——从”各国自愿遵守”变成了”不遵守就制裁”。

零点二、优先权原则的实务运用

李明哲在代理所的一次案例讨论中,详细分析了优先权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他分享了一个案例:一家中国电子公司在2023年3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6个月后),该公司决定在印度、巴西和德国也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该公司需要在2024年3月之前(即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这三个国家的申请。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找当地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6个月内完成三个国家的申请准备是非常紧张的。

如果通过PCT途径,该公司可以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以中国申请为基础),然后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该公司就有了30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筹集申请费用、选择目标市场。

李明哲说:“PCT的30个月缓冲期对于那些需要时间来验证市场价值的发明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没有确定产品的目标市场——PCT给了它们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零点三、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专门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虽然TRIPS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但它也包含了一些灵活性安排——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偏离标准的措施。

第一个灵活性是”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卫生危机、反竞争行为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2001年的《多哈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成员国为保护公共健康而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二个灵活性是”权利用尽”——TRIPS没有统一规定权利用尽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允许”平行进口”——即进口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产品。

第三个灵活性是”过渡期”——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过渡期来实施协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多次延长——目前在药品专利方面的过渡期延长至2033年。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灵活性条款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些灵活性时往往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如何确保灵活性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是TRIPS协定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零点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苏晚在研究中发现,除了多边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也越来越多地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一些重要的区域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甚至超过了TRIPS——被称为”TRIPS-plus”标准。

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演变为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包含了比TRIPS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药品数据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虽然美国退出了TPP,但CPTPP仍然保留了很多知识产权条款。

另一个例子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参与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多个领域,但总体保护标准接近TRIPS水平,没有显著的”TRIPS-plus”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碎片化’趋势——不同的区域协定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不仅要了解各国的国内法律,还要了解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零点五、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方教授在课堂上介绍了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WIPO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管理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全球服务——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和合作伙伴更便捷地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WIPO的全球服务体系包括:PCT国际申请体系(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外观设计)、里斯本国际注册体系(地理标志)、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全球知识产权数据库(PATENTSCOPE、马德里公报等)、WIPO学院(培训和教育)等。

苏晚特别关注了WIPO的PATENTSCOPE数据库——这是一个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平台,收录了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件专利文献。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来说,PATENTSCOPE是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竞争对手监控的重要工具。

方教授还提到了WIPO的”发展议程”——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WIPO的工作不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议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发展目标——促进技术转让、保障公共健康、保护传统知识、促进教育和研究。

零点六、程落的跨境电商——国际商标保护实战

程落的跨境电商生意越做越大,开始遇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问题。一天晚上,她在微信上找苏晚求助。

“苏晚,我在亚马逊上卖的产品被人跟卖了!对方用了一个跟我几乎一样的品牌名,但是注册在美国。我在美国没有商标权,怎么办?”

苏晚帮她分析了情况:“首先,你在国内有没有注册商标?""有。""那你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向美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通过亚马逊的品牌注册项目(Brand Registry)来投诉跟卖——亚马逊平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另外,“苏晚补充道,“你应该尽快在主要目标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注册商标。跨境电商的商标保护不能等到出问题才做——要’未雨绸缪’。马德里体系是最便捷的方式,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

程落感叹道:“以前做国内生意,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够了。现在做跨境生意,才发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知识产权真是全球化时代做生意的’门票’。“

零点七、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方教授在课上专门讨论了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条在服务器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可能瞬间到达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用户,但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同。

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试图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数字环境。这两个条约确认了”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但数字时代的挑战远不止于此。云计算使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分散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如果一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该文件的”复制”发生在哪个国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有些国家不承认。

苏晚在论文中写道:“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条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框架设计的,但数字技术已经模糊了国界的意义。如何在保持国家主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跨境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零点八、陆建国的国际审查合作经历

陆建国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他参与国际专利审查合作的经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他曾参加过多次”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这是一种国际专利审查加速机制,允许一国审查员参考另一国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PPH的好处是双重的,“陆建国说,“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申请人来说,PPH可以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目前中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PPH合作关系。”

陆建国还介绍了”五局合作”(IP5)——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五个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机制。五局每年处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它们之间的合作对全球专利审查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五局合作的领域包括:共同分类系统(CPC)、审查员交流、数据共享、检索结果互认等。

零点九、写在远方锁边上

苏晚在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文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感悟。这段话后来被方教授引用在了课堂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人类文明交流合作的产物。当一项发明在一个国家诞生,它的影响力不应该被国界所限制。当一部作品在一个语言中创作,它的读者不应该被国界所局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是让创新和文化的果实能够跨越国界,惠及更多的人。”

“但国际保护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专利、更强的品牌、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们从国际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发展中国家。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标准的保护——即使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发展阶段。”

“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和’共享’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让全人类共享知识进步的果实同样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终极目标,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让每一把锁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个需要知识的人都能合法地获得它,让每一个创造知识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政通路上的夜晚渐渐深了,书店里的灯还亮着。苏晚坐在灯下,整理着一叠厚厚的国际条约文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PCT条约、马德里协定……每一个条约背后,都是无数国家的谈判和妥协,无数创新者的希望和失望。她知道,这些条约不是冰冷的法律文本,而是人类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还远未完成,但每一步都是前进。

一点零、尾声——远方的灯

毕业后的一个夜晚,苏晚站在公寓的阳台上,望着远方的城市灯火。她想起李明哲说的”锁的全球化”——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连成了一张网。但她也想起了方教授说的——“知识产权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锁和钥匙之间的平衡。”

苏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段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像远方的灯——它照亮了创新者走向世界的道路,但也投下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跨越的阴影。一个公平的制度不应该只有锁和钥匙的关系,它还应该有灯和光的关系——让知识的灯光照到每一个需要它的角落。”

“也许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在’锁的全球化’和’光的全球化’之间找到平衡。让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让每一个远方的门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盏远方的灯都为需要它的人而亮。”

她合上日记,回到书桌前,翻开了一份新的案件材料——一个涉及中美跨境专利纠纷的案件。这是她作为律师独立处理的第一个国际案件。虽然路途遥远、挑战重重,但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因为在政通路上、在方教授的课堂上、在江屿书店里的灯光下,她已经学到了最重要的一课: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创造、信任和公平的约定。


九、江屿的书店与国际版权

一天下午,苏晚在江屿的书店里发现了一本从法国进口的外文书。她翻到版权页,看到了版权声明和ISBN号码。

“你知道吗,“苏晚对江屿说,“你书店里卖的每一本外文书,都受到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即使这本书是在法国出版的,它在中国也自动受到版权保护——你卖正版书没问题,但如果你擅自翻译出版,就侵犯了翻译权。”

江屿说:“我知道翻译需要获得授权。但我有一个问题——如果一本书没有中文版,也没有出版社愿意引进,我能不能自己翻译了放到网上免费分享?”

“从法律上来说,不行。翻译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翻译属于侵权。但从情理上来说,你提出的问题确实值得思考——如果一本书在任何渠道都无法获得中文版,读者的阅读权如何保障?这就涉及著作权制度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边界问题。”

江屿想了想说:“也许未来有一种方式——比如作者自愿放弃某些权利,让全球读者免费阅读和翻译。像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许可)那样。“苏晚笑了:“你说得对,CC协议就是一种在版权保护框架内的’开放’模式。它不是取消版权,而是让版权人主动选择放弃某些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灵活性的体现。“

零点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

方教授在课堂上回顾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在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是各国的内政事务——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互不相干。但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发明人希望其发明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保护,作家希望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尊重。

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回应这一需求的国际条约——它建立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的国际保护框架。三年后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建立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两个条约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

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自愿协调”到”强制标准”的转变。1967年成立的WIPO推动了多个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1994年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框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入场券”。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性质——从”各国自愿遵守”变成了”不遵守就制裁”。

零点二、优先权原则的实务运用

李明哲在代理所的一次案例讨论中,详细分析了优先权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他分享了一个案例:一家中国电子公司在2023年3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6个月后),该公司决定在印度、巴西和德国也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该公司需要在2024年3月之前(即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这三个国家的申请。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找当地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6个月内完成三个国家的申请准备是非常紧张的。

如果通过PCT途径,该公司可以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以中国申请为基础),然后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该公司就有了30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筹集申请费用、选择目标市场。

李明哲说:“PCT的30个月缓冲期对于那些需要时间来验证市场价值的发明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没有确定产品的目标市场——PCT给了它们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零点三、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专门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虽然TRIPS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但它也包含了一些灵活性安排——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偏离标准的措施。

第一个灵活性是”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卫生危机、反竞争行为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2001年的《多哈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成员国为保护公共健康而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二个灵活性是”权利用尽”——TRIPS没有统一规定权利用尽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允许”平行进口”——即进口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产品。

第三个灵活性是”过渡期”——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过渡期来实施协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多次延长——目前在药品专利方面的过渡期延长至2033年。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灵活性条款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些灵活性时往往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如何确保灵活性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是TRIPS协定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零点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苏晚在研究中发现,除了多边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也越来越多地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一些重要的区域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甚至超过了TRIPS——被称为”TRIPS-plus”标准。

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演变为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包含了比TRIPS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药品数据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虽然美国退出了TPP,但CPTPP仍然保留了很多知识产权条款。

另一个例子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参与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多个领域,但总体保护标准接近TRIPS水平,没有显著的”TRIPS-plus”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碎片化’趋势——不同的区域协定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不仅要了解各国的国内法律,还要了解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零点五、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方教授在课堂上介绍了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WIPO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管理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全球服务——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和合作伙伴更便捷地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WIPO的全球服务体系包括:PCT国际申请体系(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外观设计)、里斯本国际注册体系(地理标志)、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全球知识产权数据库(PATENTSCOPE、马德里公报等)、WIPO学院(培训和教育)等。

苏晚特别关注了WIPO的PATENTSCOPE数据库——这是一个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平台,收录了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件专利文献。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来说,PATENTSCOPE是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竞争对手监控的重要工具。

方教授还提到了WIPO的”发展议程”——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WIPO的工作不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议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发展目标——促进技术转让、保障公共健康、保护传统知识、促进教育和研究。

零点六、程落的跨境电商——国际商标保护实战

程落的跨境电商生意越做越大,开始遇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问题。一天晚上,她在微信上找苏晚求助。

“苏晚,我在亚马逊上卖的产品被人跟卖了!对方用了一个跟我几乎一样的品牌名,但是注册在美国。我在美国没有商标权,怎么办?”

苏晚帮她分析了情况:“首先,你在国内有没有注册商标?""有。""那你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向美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通过亚马逊的品牌注册项目(Brand Registry)来投诉跟卖——亚马逊平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另外,“苏晚补充道,“你应该尽快在主要目标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注册商标。跨境电商的商标保护不能等到出问题才做——要’未雨绸缪’。马德里体系是最便捷的方式,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

程落感叹道:“以前做国内生意,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够了。现在做跨境生意,才发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知识产权真是全球化时代做生意的’门票’。“

零点七、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方教授在课上专门讨论了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条在服务器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可能瞬间到达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用户,但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同。

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试图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数字环境。这两个条约确认了”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但数字时代的挑战远不止于此。云计算使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分散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如果一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该文件的”复制”发生在哪个国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有些国家不承认。

苏晚在论文中写道:“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条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框架设计的,但数字技术已经模糊了国界的意义。如何在保持国家主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跨境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零点八、陆建国的国际审查合作经历

陆建国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他参与国际专利审查合作的经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他曾参加过多次”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这是一种国际专利审查加速机制,允许一国审查员参考另一国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PPH的好处是双重的,“陆建国说,“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申请人来说,PPH可以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目前中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PPH合作关系。”

陆建国还介绍了”五局合作”(IP5)——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五个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机制。五局每年处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它们之间的合作对全球专利审查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五局合作的领域包括:共同分类系统(CPC)、审查员交流、数据共享、检索结果互认等。

零点九、写在远方锁边上

苏晚在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文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感悟。这段话后来被方教授引用在了课堂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人类文明交流合作的产物。当一项发明在一个国家诞生,它的影响力不应该被国界所限制。当一部作品在一个语言中创作,它的读者不应该被国界所局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是让创新和文化的果实能够跨越国界,惠及更多的人。”

“但国际保护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专利、更强的品牌、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们从国际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发展中国家。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标准的保护——即使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发展阶段。”

“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和’共享’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让全人类共享知识进步的果实同样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终极目标,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让每一把锁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个需要知识的人都能合法地获得它,让每一个创造知识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政通路上的夜晚渐渐深了,书店里的灯还亮着。苏晚坐在灯下,整理着一叠厚厚的国际条约文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PCT条约、马德里协定……每一个条约背后,都是无数国家的谈判和妥协,无数创新者的希望和失望。她知道,这些条约不是冰冷的法律文本,而是人类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还远未完成,但每一步都是前进。

一点零、尾声——远方的灯

毕业后的一个夜晚,苏晚站在公寓的阳台上,望着远方的城市灯火。她想起李明哲说的”锁的全球化”——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连成了一张网。但她也想起了方教授说的——“知识产权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锁和钥匙之间的平衡。”

苏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段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像远方的灯——它照亮了创新者走向世界的道路,但也投下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跨越的阴影。一个公平的制度不应该只有锁和钥匙的关系,它还应该有灯和光的关系——让知识的灯光照到每一个需要它的角落。”

“也许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在’锁的全球化’和’光的全球化’之间找到平衡。让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让每一个远方的门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盏远方的灯都为需要它的人而亮。”

她合上日记,回到书桌前,翻开了一份新的案件材料——一个涉及中美跨境专利纠纷的案件。这是她作为律师独立处理的第一个国际案件。虽然路途遥远、挑战重重,但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因为在政通路上、在方教授的课堂上、在江屿书店里的灯光下,她已经学到了最重要的一课: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创造、信任和公平的约定。


十、尾声——锁的全球化与知识的全球化

李明哲在一次讲座中说了一段话,苏晚一直记着。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本质上是锁的全球化。以前每个国家有自己的锁、自己的钥匙。现在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锁连成了一张网。你在中国锁上的东西,在美国也能锁上。你在法国注册的品牌,在巴西也受保护。这张网让创新者和品牌主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它也让知识产权变成了一种全球性的’付费’制度——你每用一项技术、每买一件品牌商品,都在向锁的主人付费。而锁的主人,大多数时候是发达国家的企业。」

苏晚在笔记本上写:「锁的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保护了创新者的全球利益,但也让发展中国家为使用知识付出了更高的代价。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一把锁和一把钥匙之间的平衡。」

方教授在最后一节课上做了一个总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百年历程,是从’各自为政’到’全球联网’的过程。巴黎公约奠定了基本原则,PCT便利了专利申请,伯尔尼公约保护了著作权,TRIPS强化了执行力,马德里体系简化了商标注册。这些条约和机制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络——覆盖了全球几乎所有的知识创造和商业活动。”

“但这个网络并不完美,“方教授补充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数字时代的新型挑战——这些问题仍在持续发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未来,需要更多的对话、更多的合作、更多的公平。“

零点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

方教授在课堂上回顾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演进。在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是各国的内政事务——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互不相干。但随着工业革命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需求日益迫切——发明人希望其发明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保护,作家希望其作品在其他国家也能受到尊重。

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回应这一需求的国际条约——它建立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的国际保护框架。三年后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建立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框架。这两个条约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

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从”自愿协调”到”强制标准”的转变。1967年成立的WIPO推动了多个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1994年的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框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入场券”。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性质——从”各国自愿遵守”变成了”不遵守就制裁”。

零点二、优先权原则的实务运用

李明哲在代理所的一次案例讨论中,详细分析了优先权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他分享了一个案例:一家中国电子公司在2023年3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6个月后),该公司决定在印度、巴西和德国也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该公司需要在2024年3月之前(即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这三个国家的申请。由于每个国家都需要找当地代理人、翻译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6个月内完成三个国家的申请准备是非常紧张的。

如果通过PCT途径,该公司可以先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以中国申请为基础),然后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该公司就有了30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发明的商业前景、筹集申请费用、选择目标市场。

李明哲说:“PCT的30个月缓冲期对于那些需要时间来验证市场价值的发明尤为重要。很多初创公司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没有确定产品的目标市场——PCT给了它们足够的时间来做出明智的决策。“

零点三、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专门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虽然TRIPS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但它也包含了一些灵活性安排——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偏离标准的措施。

第一个灵活性是”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共卫生危机、反竞争行为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2001年的《多哈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成员国为保护公共健康而使用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二个灵活性是”权利用尽”——TRIPS没有统一规定权利用尽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允许”平行进口”——即进口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产品。

第三个灵活性是”过渡期”——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一定的过渡期来实施协定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多次延长——目前在药品专利方面的过渡期延长至2033年。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TRIPS灵活性条款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行使这些灵活性时往往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如何确保灵活性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是TRIPS协定面临的一个持续挑战。“

零点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苏晚在研究中发现,除了多边条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也越来越多地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一些重要的区域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甚至超过了TRIPS——被称为”TRIPS-plus”标准。

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演变为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包含了比TRIPS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药品数据保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等。虽然美国退出了TPP,但CPTPP仍然保留了很多知识产权条款。

另一个例子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参与签署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遗传资源等多个领域,但总体保护标准接近TRIPS水平,没有显著的”TRIPS-plus”条款。

苏晚在论文中指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呈现出’碎片化’趋势——不同的区域协定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不仅要了解各国的国内法律,还要了解相关区域协定的规定。“

零点五、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方教授在课堂上介绍了WIPO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WIPO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管理机构,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全球服务——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和合作伙伴更便捷地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

WIPO的全球服务体系包括:PCT国际申请体系(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商标)、海牙国际注册体系(外观设计)、里斯本国际注册体系(地理标志)、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争议解决)、全球知识产权数据库(PATENTSCOPE、马德里公报等)、WIPO学院(培训和教育)等。

苏晚特别关注了WIPO的PATENTSCOPE数据库——这是一个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平台,收录了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件专利文献。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人来说,PATENTSCOPE是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竞争对手监控的重要工具。

方教授还提到了WIPO的”发展议程”——这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一项重要倡议,旨在确保WIPO的工作不仅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议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发展目标——促进技术转让、保障公共健康、保护传统知识、促进教育和研究。

零点六、程落的跨境电商——国际商标保护实战

程落的跨境电商生意越做越大,开始遇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问题。一天晚上,她在微信上找苏晚求助。

“苏晚,我在亚马逊上卖的产品被人跟卖了!对方用了一个跟我几乎一样的品牌名,但是注册在美国。我在美国没有商标权,怎么办?”

苏晚帮她分析了情况:“首先,你在国内有没有注册商标?""有。""那你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向美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在此之前,你可以先通过亚马逊的品牌注册项目(Brand Registry)来投诉跟卖——亚马逊平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另外,“苏晚补充道,“你应该尽快在主要目标市场(美国、欧洲、日本等)注册商标。跨境电商的商标保护不能等到出问题才做——要’未雨绸缪’。马德里体系是最便捷的方式,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

程落感叹道:“以前做国内生意,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够了。现在做跨境生意,才发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知识产权真是全球化时代做生意的’门票’。“

零点七、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方教授在课上专门讨论了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条在服务器上传播的侵权信息,可能瞬间到达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用户,但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不同、执法力度不同。

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试图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数字环境。这两个条约确认了”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但数字时代的挑战远不止于此。云计算使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分散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如果一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被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该文件的”复制”发生在哪个国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有些国家不承认。

苏晚在论文中写道:“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条约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框架设计的,但数字技术已经模糊了国界的意义。如何在保持国家主权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跨境保护,是21世纪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零点八、陆建国的国际审查合作经历

陆建国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他参与国际专利审查合作的经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他曾参加过多次”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这是一种国际专利审查加速机制,允许一国审查员参考另一国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PPH的好处是双重的,“陆建国说,“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效率。对于申请人来说,PPH可以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目前中国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PPH合作关系。”

陆建国还介绍了”五局合作”(IP5)——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五个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机制。五局每年处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它们之间的合作对全球专利审查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五局合作的领域包括:共同分类系统(CPC)、审查员交流、数据共享、检索结果互认等。

零点九、写在远方锁边上

苏晚在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文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感悟。这段话后来被方教授引用在了课堂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人类文明交流合作的产物。当一项发明在一个国家诞生,它的影响力不应该被国界所限制。当一部作品在一个语言中创作,它的读者不应该被国界所局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是让创新和文化的果实能够跨越国界,惠及更多的人。”

“但国际保护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专利、更强的品牌、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们从国际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发展中国家。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标准的保护——即使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符合它们的发展阶段。”

“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保护’和’共享’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让全人类共享知识进步的果实同样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终极目标,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让每一把锁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个需要知识的人都能合法地获得它,让每一个创造知识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政通路上的夜晚渐渐深了,书店里的灯还亮着。苏晚坐在灯下,整理着一叠厚厚的国际条约文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PCT条约、马德里协定……每一个条约背后,都是无数国家的谈判和妥协,无数创新者的希望和失望。她知道,这些条约不是冰冷的法律文本,而是人类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努力。虽然这种努力还远未完成,但每一步都是前进。

一点零、尾声——远方的灯

毕业后的一个夜晚,苏晚站在公寓的阳台上,望着远方的城市灯火。她想起李明哲说的”锁的全球化”——巴黎公约、PCT、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把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连成了一张网。但她也想起了方教授说的——“知识产权的未来不是造更多的锁,而是找到锁和钥匙之间的平衡。”

苏晚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段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像远方的灯——它照亮了创新者走向世界的道路,但也投下了发展中国家难以跨越的阴影。一个公平的制度不应该只有锁和钥匙的关系,它还应该有灯和光的关系——让知识的灯光照到每一个需要它的角落。”

“也许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在’锁的全球化’和’光的全球化’之间找到平衡。让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让每一个远方的门都有对应的钥匙,让每一盏远方的灯都为需要它的人而亮。”

她合上日记,回到书桌前,翻开了一份新的案件材料——一个涉及中美跨境专利纠纷的案件。这是她作为律师独立处理的第一个国际案件。虽然路途遥远、挑战重重,但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因为在政通路上、在方教授的课堂上、在江屿书店里的灯光下,她已经学到了最重要的一课: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的条文,更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创造、信任和公平的约定。